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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章 拜師學藝1!

賽博經紀人 · 娛樂圈老司機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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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司法部的強大壓力下,朗訊開始在全球23個國家和地區開始內部審計——這包括朗訊在巴西、中國、印度、印尼、菲律賓和俄羅斯等地的機構。

調查結果表明,在這些機構中,「僅」有朗訊中國涉嫌FCPA的腐敗行為。

朗訊隨之自曝家醜。

我國媒體同樣不甘人後——在這些連篇累牘的分析中,朗訊針對朗訊中國賄賂事件的危機公關,不僅在商圈內贏得了「誠信」的美譽,也被視為向中國商業環境「潛規則」的公開挑戰——然而,當我們冷靜下來,翻讀一下近年來朗訊的一些重要事件(譬如Winstar破產案,2001至2002年對其中國合作夥伴上海郵通、上海光通等的單方面撤資行動,華人工程師「朗訊科技間諜案」,涉嫌6.79億美元假帳風波以及沙特賄賂醜聞等等),朗訊在其中的所作所為似乎並不總是如此的「誠信」;並且,中國已經成為朗訊位居全球第二僅次於美國的大市場,對其2003財年收入貢獻已達11%,而朗訊中國又剛剛再次拿下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總價值超過3.5億美元的多項重要合同,涉及朗訊幾乎全部新一代網絡產品和服務——因而此次公開觸及中國商界乃至政界的諱區,就很有可能令自己喪失在中國市場的諸多競爭優勢。

很多國人都難以忘記朗訊高層曾經的表白:「朗訊能否實現全球的扭虧,關鍵在於中國市場。而在中國政府發放3G牌照之後,朗訊能否繼續扮演類似聯通CDMA主要供貨商的角色,則事關朗訊全球的生死。」

如此,事件就絕非許多媒體所報道的朗訊「自曝家醜以正規則」或者「爭取先機(避免美國證交會更大處罰)主動公關」這樣簡單,背後明顯涉及到了很多內幕。

而江遠鵬本身跟朗訊是合作關係,所以他現在要負責處理這一系列做法對朗訊在內地市場造成的劇烈負面影響,盡可能的扭轉朗訊形象,保住朗訊現在的市場份額。

「朗訊中國涉嫌違反FCPA——這是一部旨在限制美國公司和個人賄賂國外政府官員行為並對在美公開交易公司的財會制度做出規定的法律。

就我知道的,聯邦反腐敗法有兩組主要條款:會計條款以及反腐敗條款。

實施這些條款的責任是在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司法部之間進行分工: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民法執行相關條款;司法部則執行FCPA的刑事案件,有絕對權威實施刑事或民事訴訟——FCPA的實施成效取決於對條款的解釋,以及兩個執行部門的實施力度。

法案對適用範圍界定得非常明晰:行賄的對象是外國政府官員。

很顯然,在經意不經意間,朗訊中國事件的第一指向是某些中國政府官員。

按照媒體的表述,朗訊因沙特賄賂醜聞這只蝴蝶翅膀振動引發的朗訊中國廉正風暴,使之遇到了「已經嚴重到無法在公司內部加以解決的問題」。

在這種半遮半掩、欲語還休的曖昧態度中,卻清晰地傳遞出這樣一個訊息:一旦朗訊不能與美國司法部達成和解而進入訴訟狀態的話,聯邦法院有可能會強制披露行賄細節,這樣涉嫌收受賄賂的人員將難以隱藏——如此,即使美國不享有司法管轄權,中國政府的相關涉嫌受賄人員,也會因中國《刑法》中對此的具體規定而難脫法律制裁;並且,《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也承諾了此種情況下國與國之間進行司法合作以及協助的責任。

同時這背後還有一層隱憂,就是中國目前的主要電信運營商如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國移動等都是在美國上市,FCPA在有了這樣的先例後就可以對其進行司法裁定。

朗訊中國事件一旦波及到這幾家公司,一個可以預見的嚴重後果是,公司以及內部相關人員不僅可能遭到美國證監會的嚴厲處罰,並且可能面臨股民集體訴訟的困境。

巧合的是,3月16日,涉嫌4.83億美元貪污大案而潛逃美國的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在經專案小組與美方協商兩年多後,成為第一個被美國司法人員移交給中國警方的外逃貪官,而以往美方對中國貪官最多是驅逐出境。余被成功移交的背景被歸於《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同樣為國內外媒體所大肆渲染——然而已有專家指出,因為《反腐公約》事實上的各項條款剛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強,余振東的被移交回國是不具普遍性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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